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征兵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征兵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近年来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文件精神,为鼓励大学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素质,现就应届高校毕业生异地入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异地应征入伍,退役后允许在入伍地落户。落户时凭部队发给的《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当地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到户籍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三、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在入伍地落户的,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抚安置政策。
四、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不在入伍地落户的,经济补助和家庭优待金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退役士兵凭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领取经济补助和优待金的证明”及其他必备证件,到入伍地民政部门进行申领。退役士兵不再享受入伍地其它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可享受户口所在地的相关的优抚安置政策。
各市可按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意见。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征兵办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