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加强对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普及国家有关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六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从基础文明入手,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通过各种途径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校园、宿舍、学生的安全,不定期深入学生当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九条 校园内发生意外事故以及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情况时,保卫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发现火灾、偷盗等意外事故及异常情况,在场学生应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积极支持和参与事故的预测、监控和处理。
第十一条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禁止打架斗殴,杜绝酗酒和“黄、赌、毒”,加强学生纪律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燃烧纸屑或其它杂物;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灯、蜡烛等;禁止动用或损坏教学楼、宿舍楼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禁止将烟花爆竹、汽油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内隐藏或使用;禁止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偷用电炉和其它电器。
第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各学院及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定期清查学生住宿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宿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家长同意签字后,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经所在学院批准,并与所在院系签署外宿协议,报学生处备案。凡签署外宿协议的学生, 在外宿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一切责任自负,影响学校声誉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男女生不得互窜寝室,不得留宿异性朋友。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项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要经过所在学院同意并安排好随队负责教师,报学生处备案,按学校安全规定进行。 活动前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对没有安全保障的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失窃、失火等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控制事态,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对严重的治安事件,学校保卫处要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或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事故后,所在学院辅导员应立即报告学生处、保卫处、校办,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日常生活中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学生所在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做好处理和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请假或未准假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只从道义出发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安排及时寻找并报公安部门。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组织外出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学校视具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学校医院等有关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责任在学校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学校给予的经济补助, 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全校性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要确定一名院领导,主管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布置、实施、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学院要把各年级、各班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长委托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试行。我校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