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努力健全育人机制,尽力做到“让每个人都成功”。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校广大学生基本能做到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仍有极少数的学生不能严于律己,违反了校规校纪。我校向来注重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严惩不怠。特此列出以下案例,希望同学们能够引起足够重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遵纪守法,成为真正“文明、自强、求是、创新”的现代大学生。
第一篇 考试违纪
案例一:在考场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
王某,06级学生。于06年7月的计算机考试中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发[2006]32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学生考场违纪的处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携带小抄
李某某,04级学生。该生于2008年三月因携带小抄考试作弊,受到违纪处分,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校学发[2008]30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关于考场作弊的规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三:替考
谢某某,03级学生,于2006年12月物理考试中,替06级的林某考试。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发[2006]19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学生考试替考的处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案例四: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张某某,07级学生。2008年6月,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学发[2008]24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学生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处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相关文件及其规定:
一、《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考试违纪条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场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场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大连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于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处理条款:
第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补考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是用通讯设备工具者。
(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九)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第二篇 寝室违纪
案例一:酗酒闹事
侯某,07级学生。于2009年4月22日晚,在寝室楼内酗酒肇事,哄闹、摔瓶罐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王某留校察看。
案例二:夜不归宿
许某某,09级学生。于09年12月3日,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夜不归宿,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王某记过处分。
案例三:违章用电
李某,06级学生。于08年6月7日被发现在公寓内私拉电线,违章用电,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文件及规定:
一、《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的加重处分。哄闹、摔瓶罐等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晚归或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在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室和办公场所违章使用电器或者明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大连大学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偷用电炉和其他电器。
第十三条 凡我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各学院及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等单位要定期清查学生住宿情况。
第三篇 行为违纪
案例一:偷盗他人财物
张某,06级学生,于2008年5月在校苑商场偷拿物品。事后,在保卫处进行调查时,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
案例二:私自扣留他人信件、包裹
刘某某,07级学生,于2008年5月,擅自将装有同学银行卡的信件私自截留,并开户提现300元。事后,在保卫处进行调查时,该生能够主动将钱还给同学,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七款之决定,决定给予刘某某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文件及规定:
一、《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盗窃、诈骗、敲诈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盗窃、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盗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盗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依照本条第一、二款处理。
(四)盗窃、涂改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诈骗、敲诈勒索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截留、拆启他人信件、包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又盗窃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加重处分。
案例三:损坏公共财物
张某,06级学生,于2008年9月在寝室与同学嬉闹,无意间将寝室门损坏。事后,该生能够主动地赔偿学校损失,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
相关文件及规定:
一、《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案例四:打架斗殴
A学院天某某和张某某,07级学生,于2008年9月16日因琐事与B学院韩某发生口角,后找来B学院钟某某(06级学生)与韩某评理,并殴打了韩某。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学校给予天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相关文件及规定:
一、《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处分或者治安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在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者首先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教唆、指使、组织、参与打架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打架或者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或到校外打架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持械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对谩骂、侮辱、殴打教职员工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人致伤的,除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损失。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可以提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二、《大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维护、保持学校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篇 其他违纪
案例一:违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
韩某某,07级学生,于2008年7月,奥运会召开在即,在学校BBS上发表针对校方食堂的攻击性言论,在校内造成不良影响。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韩某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文件及规定:
一、《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大连大学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大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案例二:旷课离校
雷某,06级学生,于2009年3月3日至2008年5月14日,未向老师请假,无故旷课累计达10天。根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雷某留校察看处分。
相关文件及规定:
一、《大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累计超过一定学时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在校旷课,按实际课时计;擅自离校,每天按六课时计算;实习、见习、军训、外出考察、劳动等期间,旷课每天按六课时计算。
(一)旷课或擅自离校2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或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或擅自离校6至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或擅自离校9至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结 语
这些案例都是根据真实事件整理而成的,希望同学们择身边“善者而从之”,同时也要择“不善者而改之”,形成自己正确的行为准则,以形成学校良好的风气,为别人也为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最后,衷心地祝愿同学们都能在大连大学良好的校风、学风中走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