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发展的需要,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把“以学生为主体”、“鼓励学生成长、成才、成功”的现代教育理念贯彻落实到学生思想教育管理的具体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并注册(含暂缓注册)的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立的集体奖学金:先进班集体。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个人奖学金: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国家、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按当年下发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
优秀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5%。奖励金额800元。
(一) 全班同学都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班风良好,进取心强,有80%以上学生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二) 班委会、团支部有较强的凝聚力;班级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特色鲜明,班级日志健全,班团骨干队伍团结有朝气,能发挥核心作用。
(三) 在学风建设上,建立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创造良好的学习风气的具体措施,考试及格率达到90%以上。
(四)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宿舍、教室卫生达标率均≥90%,违纪率3%以内。
(五) 班级思想政治工作活跃,学生自觉践行大学生文明行为“十要十不要”,基础文明素质养成经常化,疏导好贫困生,帮助好学困生,转化好“问题”生;学困生和“问题”生的数量明显下降。
(六) 开展紧紧围绕服务学生、服务社会组织和班团集体的活动,活动有质量、有品位、有特色、育人效果明显。
(七) 坚持体育锻炼,班级所有同学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七条 个人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二)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合格,本学年度内修读学分不得低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年级学分数。
(三)本学年度未受到校纪处分。
个人奖学金的评比,必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各项个人奖学金评比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 大学生标兵奖学金
全校每年评选10名大学生标兵,奖学金金额3000元。
(一) 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发挥榜样作用并为学校带来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本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或一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本年级前3%);本科生外语过四级,专科生及音、体、美专业外语过三级(英语专业和其它语种比照执行,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外语不做此要求)。
(三)在市级以上竞赛中获奖、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获奖、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四)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班级前五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以上。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本科生外语过四级,专科生及音、体、美专业外语过三级(英语专业和其它语种比照执行,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外语不做此要求)。
(二)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表现出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热爱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自强自立,甘于奉献,或在校内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经所在团队民意测评称职率达到85%以上。若不具备此条件,则依次降低奖学金档次(同等条件下贫困生优先)。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班级前10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5%。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奖学金金额2000元,本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学习总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5%。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1200元,本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以上,学习总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
3.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800元,本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学习总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5%。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学院参评本年度个人奖学金学生人数的6%,奖学金金额600元。
(一) 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合作意识,工作成绩显著,群众威信高。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以上。
(二)本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6以上,学习成绩全部及格。
(三) 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对象包括校、院学生党支部、学生会、学生处、团委、舍办的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第十一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符合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二)符合社会资助奖学金评比的具体条件(按照设立奖学金单位的要求制定,按当年评选通知执行)。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凡参评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在每年9月15日前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并附创建先进班集体的具体工作计划、《工作日志》、《活动日志》和相关材料,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生处,经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全校公示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先进个人奖学金评选办法
本人申报、学生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院内公示,报学生处,经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全校公示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大学生标兵奖学金评选方式:采取学生本人依据评比条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各学院审核后,向学生处推荐。学生处组织全校大学生标兵候选人进行演讲,各学院组织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代表民主评选出大连大学大学生标兵。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学院初审,民主评议,上报学生处,学校审批并全校公示。
第十五条 奖学金兼得问题
不能用同一条件申请不同内容的奖学金,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在校期间的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评优、评奖的评审工作。
评优、评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后,各学院依据评选条件,组织学生进行各项奖学金的申报、评选、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大连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