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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7]059号)
2016-06-29 11:09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辽教发[2007059号)

省内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精神,加强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深刻认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是统筹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必然要求,是锻炼造就高素质人才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

2、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辅导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状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督促检查辅导员队伍建设各项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教学评估标准,在教学评估指标体系中,明确辅导员队伍建设与学生工作的有关内容,体现政策导向;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党政一把手领导责任制,党委明确专人分管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选聘配备

3、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辅导员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学习督导、行为引导及相关事务管理的职责,要了解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开展扶困助学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组织、协调班主任(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4、明确辅导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要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以及相对稳定与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专职辅导员。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

5、明确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各高等学校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的人员选聘到辅导员队伍中来。辅导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兼职辅导员可从专业教师、党政管理人员或研究生中选聘。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广大教师、特别是党员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6、明确辅导员的选聘程序。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不断优化结构,提高辅导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拓宽培养渠道,加大培训力度

7、多渠道、分层次加强辅导员的培养。实施辅导员学位提升计划,通过免试保送品学兼优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导员方向)硕士学位的方式,为本科院校培养研究生层次、具有硕士学位的辅导员;通过面向在职辅导员招收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导员方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方式,培养一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支持在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学位提升计划系列),逐步提升学位层次。通过上述方式,培养一支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辅导员队伍。

8、多角度、全方位强化辅导员的培训。辅导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省教育厅对全省高等学校新任辅导员统一组织上岗培训,未取得上岗培训证书的,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各高等学校要根据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培训班、例会、报告会、讲座等方式,加强辅导员的日常培训;要围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时事政策和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加强辅导员专题培训;要适时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出国研修、国际合作培训,帮助辅导员开阔视野,更新观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员社会实践锻炼的工作机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支持辅导员参加挂职锻炼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9、加强辅导员培养、培训基地建设。依托思想政治教育师资力量强、工作基础好的高等学校,设立辅导员培养基地,面向在职辅导员每年招收一批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导员方向)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骨干辅导员;依托有关高等学校,建立辅导员培训基地,对全省高等学校新任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对在职辅导员进行专题培训,高等学校要对辅导员进行日常系统培训,全面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强化规范管理,健全体制机制

10、对辅导员队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院()双重领导体制,学校要统一规划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对分布在各院(系)的辅导员实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各院(系)也要对所辖的辅导员进行直接管理和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高等学校所属各院(系)要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院(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兼任。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设立大学生生活园区工作办公室。院(系、生活园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学校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实施。

11、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规范管理。要深入落实《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各高等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促进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完善辅导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辅导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对工作不称职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应调离工作岗位。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

五、落实政策待遇,促进队伍发展

12、完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聘用资格实行指标单列、序列单列、评审单列,其任职资格暂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评审。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在本校教师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范围内,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确保专职辅导员高、中级教师岗位不被占用。具有高级职务的专职辅导员比例将作为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评估指标。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有关校领导以及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13、为辅导员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要为辅导员获取工作信息和资料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省教育厅面向辅导员设立科研项目,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重大课题进行立项研究;高等学校要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14、加大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各高等学校要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门经费,积极为辅导员工作、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定期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实际,将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到学校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15、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各高等学校要将辅导员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表彰;还可设立辅导员工作专项奖,根据考核情况,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设立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树立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充分肯定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贡献。在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中评选出若干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标兵,获得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标兵荣誉称号的同时授予辽宁省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及标兵荣誉称号的,可享受破格晋升非领导职务待遇;获得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的,可享受破格或越级晋升非领导职务待遇。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委高校工委

                                                               省教育厅     省人事厅

                                                                 ○○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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