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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2018-11-01 17: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主体地位,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学生(我校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保证学生申诉权利,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的行政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本着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和程序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如取消入学资格及各种纪律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申诉申请书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申诉人在提出申诉的同时,必须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或充分的依据。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可以依据《大连大学学生违纪管理规定》处理。申诉人应当配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人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原处理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受理学生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调查的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方的处理、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可决定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2.被申诉方的处理、处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原处理、处分决定,并要求被申诉方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

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如下:

1.申诉人本人签收或其代理人签收;

2.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无法签收的,按照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以邮戳日期为准);

3.邮寄方式仍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方式,视为送达,即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在申诉复查未作出处理意见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撤回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申诉复查工作中,可以根据申诉人(申诉代理人)的请求,也可以根据复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听证的方式处理申诉。 对没有请求听证的申诉人,在实施听证前应当征得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同意。因复查工作的特殊需要,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也可以做出听证的决定。

第十六条听证工作必须设置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记录员2人。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任。听证的参加人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申诉人可通过书面授权方式委托1至2人代为申辩。即使委托申辩人,申诉人本人除有正当理由外,也必须同时出席听证。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代表学生申诉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应当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场;

6.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不得隐瞒事实。

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申诉人的权利、义务;

2.宣布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宣布申诉人申诉的事项;

3.作出处理决定的责任单位经办人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陈述;

4.申诉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事项、申诉原因和依据进行陈诉、申辩,并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证人、证言等);

5.在听证主持人允许下,听证参加人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申诉人和被申诉方的代表进行询问;

6.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记录员1人负责文字记录,1人负责录音。听证工作结束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参加听证双方的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的文字记录上签名盖章;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负责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并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同时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委派学生监督员参与听证,予以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校长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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