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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09号)
2016-06-29 14:18 姜立君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体现省委和省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 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也激励高等学校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 政发〔2007〕35 号)文件要求,我省目前在高等学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 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几年来,通过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 持续投入,每年获得奖助学金的人数达 14 万人,投入专项资金超过 5 亿元,基 本达到国家奖助学金的设立目的,收到了资助与育人的双重效果。但在实际工 作中,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及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过 程中,个别高校也出现一些与国家和省文件要求不一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个 别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缺少调查环节,困难程度认定不实;国家奖助学金 发放不及时,有的学校甚至跨学期、跨学年发放,存在应发未发、资金滞留和 变相抵扣的现象;国家奖助学金没有采取银行卡的方式发放,仍然以现金发放, 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结果公示范围小,没有做到真正公开; 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文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奖助学金管理的有关文件 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国家奖助学金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发放过程“及时、规范、准确”,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奖助学金评选的每一个工作环节,提 高认识,加强领导,优化氛围,确保奖助学金政策的准确落实。

二、要采取各种方式,向学生宣讲相关资助政策和具体申请条件,及时公 布省下达的各类奖助学金的具体名额,确保资助信息公开,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要严格按省下达的各类奖助学金资金预算和名额进行评选,不得调减 资助名额。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经公示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名单足 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助学金规定标准。

四、要将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报学校集体研究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学校公开网站予以保留(公示方式 要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以备抽查),真正做到信息公开、查询便捷。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有异议的问题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 实,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五、要在国家和省规定时间内发放国家奖助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发或 缓发。其中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按规定标准在当年 12  底前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按秋季和春季学期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国家助 学金要在当年 12 月底前发放,春季学期要在次年 5 月底前发放。

六、要严格规范发放方式,学校财务部门必须通过银行将国家奖助学金发 放到学生指定的本人银行卡内,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能由其他人代领代签, 一律杜绝现金发放。严禁各部门对学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或 收交奖助学金用于班级集体活动等,并不得以任何劳务、实物、罚款、学费等 方式抵顶或扣减学生奖助学金。

七、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 的经费,专门 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资助等方 面的开支要求,高校财务和学生资助部门要按年度在次年 3 月前向省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提交事业收入 5% 部分提取和使用的专项报告。民办高校只有按规定足 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八、要教育引导学生通过奖助学金的评选,树立正气,建立健康积极向上的同学关系,树立学习榜样,倡导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勤俭节约,合理消费,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树立高尚道德情操。

九、要严格按照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时间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有关材料,材料内容要书写规范、完整、准确。

十、对挤占、挪用、套取国家奖助学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的高校,省教育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规金额将予以扣除。

每年春季开学后,省教育厅将组织相关处室深入高校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在全省予以通报。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把国家和省这项惠民政策贯彻好、落实好。

辽宁省教育厅

2013  5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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