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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172号)
2016-06-29 14:19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省 属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 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目前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 各个阶段的全程助学政策体系已全面建立,从制度上保证了不让一个孩子因家 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有力地维护了教育公平。

孤儿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中,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承受 着双重压力,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呵护。据我们了解,虽然各 高校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孤儿大学生生活权益的政策措施。但总体来 看,我省孤儿大学生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资助范围有待于扩大、资助标准有 待于提高。为切实解决我省在校孤儿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帮助他们顺利 完成学业,促进其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提出如 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孤儿大学生的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各高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后, 认真调查了解本校新生和在校生中孤儿大学生的数量、家庭住址、监护状况、 就读年级及生活状况等,对每一名孤儿大学生做好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建立 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人数不遗不漏,信息全面真实。省教育厅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将根据各校上报情况,对全省各高校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二、按照文件要求,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 发【2012】22 号)要求,将在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 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对孤儿大学生相对较多的高校,省教育厅、财 政厅在国家奖助学金的分配过程中将给予必要的照顾。各高校要将社会和企业 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三、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孤儿大学生的实际人数,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 住宿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差额部分可酌情收取。 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的 5% 部分中列支,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对此列入 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自 2013 年秋季学期始,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的 孤儿大学生,可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已经发放的,可由 学校或本人将减免部分资金提取后按规定程序偿还经办银行。

四、严格落实孤儿大学生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 号)要求, 孤儿成年后,民政部门要一次性发放 12 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成年后,仍在全日 制学校就读的孤儿,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毕业停发基本生活费前, 一次性发放 12 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各高校要及时为孤儿大学生开具《在校证明》, 为其领取基本生活费创造条件。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孤 儿大学生的正常生活开支。

五、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为孤儿大学生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各高校要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孤儿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优先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各种勤工俭学岗位,并支付合理报酬。

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各高校要指定专 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鼓励孤 儿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服务社会的思想,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每学年 9  31 日前,各高校要将本校孤儿大学生的基本情况及资助计划报 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填报《20 **  20** 学年辽宁省孤儿大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相关部门联系。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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